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公民擁有的個人財富急劇增長,人們的婚戀觀念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夫妻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數量大幅度上升。
有人戲說,“房子”、“老子”、“車子”、“票子”、“孩子”是離婚案件的死結。而事實上,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夫妻離婚后的財產糾紛遠比人們想象中的要復雜多樣,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權的等等。剛剛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則使得本已紛繁的離婚財產糾紛再次成為了社會的焦點。
婚房小姑出資買
離異哥嫂分家難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最令人關注同時也是最棘手的糾紛是房產;橐龇ㄋ痉ń忉(三)首次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眼下偏偏有一個案例,哥嫂住的房子還是小姑購買的,那又該怎么判呢?
小莉和阿興是一對山東來滬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節(jié)剛過,阿興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兩室一廳的二手房,房屋轉讓價款總計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商業(yè)貸款。產權備注中共有人為哥哥阿興。此后,阿英對房屋進行裝修,大度地讓哥嫂帶著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紅燈。2009年5月,阿英將房產再次轉讓,得房款905000元。阿興與小莉則于2010年4月上法院離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轉讓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將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賣房款226250元。
庭審中小莉提交一份其母親的郵局匯款憑證,稱當年在買下這套住房時,自己的母親也拿出了37000元以彌補首付款的不足。雖說這筆錢是通過郵局匯給小姑的,但其實是母親對女兒女婿的贈予。此后的銀行按揭,則應理解為前夫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小姑共同還貸。前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小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轉讓房款理應有原告的份額。
被告阿興辯稱,當時考慮到今后在上海立足發(fā)展及孩子就學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產權登記時將我的名字空掛上去。本人當時聲明今后無意、也不會主張房屋產權。購房首付款、還貸、裝修費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資。貸款期間,原、被告夫妻倆入不敷出,根本沒有能力還貸。原告現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惡意起訴。
第三人阿英辯稱,當時房屋登記空掛了哥哥的名字,并不涉及房屋產權,沒有各自50%產權的合意。買房原本是自己準備結婚用的,讓哥嫂住進去僅僅是臨時過渡。再說由妹妹出資為哥嫂購買婚房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認為,被告及第三人稱雙方曾口頭約定該房屋為第三人個人財產,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對其主張?zhí)峁┳C據,法院對這種辯解不予采信。該房屋購買于原、被告婚后,屬于被告的份額應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舉證,訴稱首付款包含了母親部分出資的贈予主張成立,但未舉證被告出資首付還貸。為此,法院根據實際出資、還貸情況,判決第三人應給付原告房屋轉讓款4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