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網(wǎng)友未滿14歲,被告人還是強行將網(wǎng)友帶至賓館,實施強奸。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審理了一起強奸案,年僅16歲的被告人胡小兵(化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jù)了解,2011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與其同學肖某一起到南湖公園與被告人胡小兵見面。到晚上20時許,被告人讓肖某一個人先走,卻不讓李某離開。等肖某離開后,被告人胡小兵將李某帶至市內(nèi)某賓館。晚上22時許,胡小兵提出要與李某發(fā)生性關系,但未成功。
3月17日,被害人李某放學后,在校門口對面等公交車時被被告人看見,被告人胡小兵將李某強行帶至某賓館。當晚12時左右,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被告人胡小兵仍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次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胡小兵再次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一直到下午15時許,被告人才讓李某離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小兵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強奸罪。但被告人胡小兵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王劍 劉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