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買20年“分時度假”未被兌現(xiàn)
京華時報訊(記者 楊鳳臨)卞某夫婦購買了隔年享受的旅游服務產(chǎn)品,但合同簽訂后旅游公司一直未兌現(xiàn)服務。二人遂將中國國際旅行社(下稱國旅公司)及其北京地區(qū)代理銷售商五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合同款。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維持了一審法院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合同款的判決。
48800買一紙“空合同”
已過花甲的卞某、張某夫婦于2011年7月26日參加國旅公司、五洲公司組織的產(chǎn)品推介會。
五洲公司作為國旅公司的銷售代理公司,與卞某夫婦簽署了《國旅公司度假權益承購合同》,購買其“分時度假產(chǎn)品”,即:隔年享受7晚8天的住宿權益,期限為20年,年度維護費用為700元/年。卞某夫婦還于當日一次性交付合同全款48800元。
合同簽訂后,卞某夫婦并未享受國旅公司、五洲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在屢次要求五洲公司履行合同及承諾未果的情況下,今年3月卞某夫婦找到五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卻遭到五洲公司的拒絕。
直至今年5月,五洲公司撤銷了辦公地點,人去樓空,二老無奈只好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合同款。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卞某夫婦的主張,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國旅公司退還卞某、張某48800元。一審判決后,國旅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五洲公司全程未參加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未交年費
國旅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國旅公司不履行合同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在卞某、張某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僅憑借其單方陳述認定國旅公司應承擔責任,明顯證據(jù)不足。國旅公司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一直在實際履行,反而是對方拒絕交納年度管理費,違約在先。即便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應該承擔20%的合同款的違約責任。
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五洲公司在簽約之時,屬于國旅公司的銷售代理人,但依據(jù)國旅公司在本案中陳述以及卞某、張某在原審提供的邀請函、禮券等可以證實,五洲公司實際具有服務安排的權限,從該角度上分析,五洲公司不僅僅具有代理國旅公司簽約的權利,實際上在合同履行中也具有輔助的地位。五洲公司在履行輔助中如有違約行為,應該視為國旅公司違約。
被告未舉證已安排出游
本案中,卞某、張某提供的邀請函加蓋有五洲公司的印章,禮券以五洲公司的名義贈送,卞某、張某作為消費者,其信賴五洲公司作為履行輔助的角色沒有過錯。事實上卞某、張某確實沒有享受服務。對此,應該由五洲公司舉證證明其已經(jīng)做出適當?shù)陌才,而由于卞某、張某自身原因導致其沒有享受服務。
但是五洲公司在訴訟中未到庭應訴,該舉證不能的后果應該自行承擔。故應視為五洲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作為國旅公司應該為其輔助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卞某、張某所簽合同是對未來20年的安排,客觀上要求雙方之間存在很高的信賴程度,但是,根據(jù)雙方陳述,五洲公司早已不知去向,該事實對消費者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綜合上述原因,卞某、張某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退還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亦予以支持。
國旅公司在上訴中所述即便解除也應扣除20%的合同價款的理由,法院認為,合同約定扣除20%的合同款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本案中,根據(jù)目前證據(jù)情況,不能證明卞某、張某有違反約定的行為,反而是國旅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五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故國旅公司的上述扣款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7月底,市一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國旅公司的上訴請求。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