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討女友歡心,富家子弟薛兵通過女友閨蜜劉穎,買了數(shù)十個名牌包送給女友,短短幾個月花了80多萬元。如果不是他的母親起疑,薛兵不會知道這些名牌包包都是假貨。
10月1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犯罪嫌疑人劉穎和徐東近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該檢察院提起公訴。
撮合
據(jù)檢察院介紹,劉穎、徐東和薛兵都是上海人,三人都是在校學(xué)生,20歲出頭,從2015年3月底開始一起租住在校外的出租房內(nèi),平時關(guān)系處得不錯。
劉穎經(jīng)常會去男朋友徐東打工的地方,和徐東的同事袁芳漸漸熟識,兩個女生年紀相仿、志趣相投很快就成了閨蜜。一次,袁芳去劉穎住的地方找她玩,遇到了劉穎、徐東的室友薛兵。薛兵對相貌清秀的袁芳一見傾心,便私底下找劉穎,想認識她。劉穎聽了他的想法后,表示愿意作中間人。之后,袁芳和薛兵在劉穎的介紹下相識。
薛兵家境富裕,平時花錢就大手大腳。在追求袁芳期間,薛兵經(jīng)常約她一起吃飯、看電影等,為了打動袁芳的芳心,薛兵經(jīng)常買禮物送給她,一次委托朋友買了一個巴黎世家的包送給她。兩人一開始挺聊得來,再加上劉穎的極力撮合,不久兩人確立了戀愛關(guān)系。
本來促成一段姻緣是一件好事,但是劉穎和徐東這對95后情侶動起了歪腦筋。一次,劉穎、徐東、薛兵三人結(jié)伴到韓國濟州島玩。袁芳要求男友薛兵幫她買一些化妝品,劉穎知道薛兵懶,便對他說:“你就不要去了,袁芳有你的手機定位,如果被她知道你去免稅店買,會讓你買更多的奢侈品。我和徐東去幫你逛吧,反正對我們來說也是順便的事!”
薛兵便獨自去玩了,劉穎和徐東則在免稅店買了一些正品化妝品,又在網(wǎng)上買了一些假貨,分別寄到上海,總共80余件化妝品,假貨占三分之二。劉穎向薛兵開價要6萬元人民幣,薛兵為討女友歡心,心甘情愿把錢打給了劉穎。這件事讓劉穎賺了2萬多元,也讓她看到了“商機”——薛兵不大識貨,特別愛為袁芳花錢,她可以趁他倆談戀愛,從他薛兵上多騙點錢。
糊弄
薛兵和袁芳確立戀愛關(guān)系后,兩人一旦有什么矛盾,薛兵就會來找劉穎幫忙講和,通常這些矛盾最終都可以依靠買奢侈品化解。
劉穎向薛兵謊稱,她有一個朋友在香港置地廣場做高層,可以買到有折扣的名牌箱包。每次薛兵和袁芳鬧不開心,就會來找劉穎幫忙買包。事實上,這些包是劉穎從一家高仿名牌箱包的網(wǎng)店買的,該網(wǎng)店開具發(fā)票的價格可以比實際價格高出十幾倍,劉穎以此騙取薛兵的信任,以發(fā)票上的價格向薛兵要錢。
得手幾次后,劉穎發(fā)現(xiàn)薛兵不懂辨認名牌包的真?zhèn)?隨便就能糊弄過去。她膽子越來越大,主動唆使袁芳和他“作一作”、“鬧一鬧”,甚至在同住的時候主動觀察薛兵生活上一些不好的細節(jié),并告訴袁芳,讓她故意和薛兵鬧矛盾,之后薛兵便會主動來找劉穎,讓劉穎代買包哄袁芳開心,這樣的手段屢試不爽。對于袁芳來說,按照劉穎說的去做,自己只要“作一作”、“鬧一鬧”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也確實奏效。
甚至到后期,袁芳和薛兵吵架特別厲害,一周的時間里,薛兵會通過劉穎買包,甚至一次買好幾個包給袁芳來哄她開心。劉穎利用這一高頻率,直接向薛兵收錢,但根本沒買包寄給袁芳。
燒包
幾個月時間內(nèi),劉穎和徐東反復(fù)用這種方式,詐騙薛兵數(shù)十次,騙取錢財80余萬元人民幣,然而事情終將有敗露的一天。
2016年3月下旬,薛兵讓劉穎幫忙買個LV包,而這次薛兵準備把包送給母親,劉穎并不知曉,依舊買了個假包糊弄薛兵。薛兵母親拿到包后,察覺出了異樣,便去專柜檢驗包的真?zhèn)?結(jié)果發(fā)現(xiàn)是個假包。
隨后,她問及這個假包的來源,薛兵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告訴了母親,母親聽之后覺得事情似乎并不止一個假包這么簡單,于是打電話給劉穎,要求劉穎通知袁芳將所購買的包還給他們,不然就報警。
電話的另一邊,劉穎和徐東兩人知道要是被薛兵母親發(fā)現(xiàn),事情便敗露了,兩人便商量出一計,先去商場買了幾個包混在里面,湊足了包的數(shù)量,再開車到一片空地,將所有包和其他薛兵讓其代買的物品全部堆在空地上,點火將東西盡數(shù)燒毀,并拍下視頻。兩人知道包的數(shù)字對不起來,再加上包的實際價格和市場價格差距太大,如果把包還給薛兵的母親,事情就穿幫了,所以想出了這個銷毀的“妙計”。
然而,劉穎等人的“小聰明”并不能逃出恢恢法網(wǎng),最終薛兵和母親去派出所報案,警方經(jīng)過偵查予以立案。日前,劉穎和徐東因涉嫌詐騙罪被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jīng)審查,檢察機關(guān)認為,犯罪嫌疑人劉穎、徐東相互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zé)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