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伊朗司法部門8日對2009年一宗“女童致盲案”做出嚴厲判決——宣判兇手有罪,并執(zhí)行“以眼還眼”的刑罰,將其雙眼弄瞎。這是伊朗今年第二次執(zhí)行“以眼還眼”的嚴厲刑罰,受到不少國際人權(quán)機構(gòu)譴責,但社交媒體上不少網(wǎng)友對伊朗司法部門的裁決拍手稱快。
據(jù)美國福克斯新聞網(wǎng)8日報道,2009年,伊朗薩南達季一男子對一名年僅4歲的女童痛下黑手——將石灰潑向后者面部,導致受害者遭受重創(chuàng),永遠失去了視力。這起惡性案件在伊朗社會引發(fā)強烈反響,輿論紛紛呼吁對兇手實施嚴懲。伊朗司法機構(gòu)8日做出最終判決——對原告實施“以眼還眼”的嚴厲懲罰。伊朗學生通訊社稱,德黑蘭檢察官辦公室刑事事務負責人夏里亞里證實,“在我和法律專家的見證下,執(zhí)行了讓惡有惡報的法律。”然而,檢方拒絕透露具體細節(jié)。
伊朗“復仇法”最早于1958年引入司法體系,一般應用于故意謀殺或故意傷害案件。在該類案件的量刑中,受害者及其家屬擁有“最終話語權(quán)”——決定是否對被告實施懲罰或者予以寬恕。
伊朗“復仇法”一直受到國際人權(quán)機構(gòu)詬病。英國《每日郵報》稱,“大赦國際”抨擊該類案件的量刑“殘忍”且“缺乏人性”,等同于“濫施酷刑”。然而,在伊朗宗教學者看來,“復仇法”充分尊重被害一方的意見,是非常公平合理的法律。相比之下,在西方的法律體系中,受害人本身“沒什么話語權(quán)”。美聯(lián)社稱,“復仇法”雖然嚴厲,但實施過程中倡導“寬大處理”:該國司法部門往往會在案發(fā)5年后才會進行最終判決,目的就是為了增加和解的可能性,同時為被告方籌集賠償金留出時間。
算上“女童致盲案”,伊朗今年已經(jīng)兩度啟動“復仇法”。英國《每日郵報》稱,31歲的伊朗男子薩赫勒2009年向一名出租車司機潑酸性物質(zhì),導致后者失去視力,被判處10年監(jiān)禁,還要接受“以眼還眼”的懲處。據(jù)悉,針對薩赫勒的行刑分兩階段:2015年3月,他的左眼被滴入酸性物質(zhì)后致盲;第二階段的行刑于2016年5月實施。另據(jù)英國《衛(wèi)報》稱,伊朗女子巴哈米多年前因拒絕求婚遭到瘋狂報復——被潑濃硫酸導致面容全毀、雙眼俱盲。2008年,兇手穆瓦赫迪被定罪,判處其接受“以眼還眼”的懲罰,但巴哈米2011年卻在行刑的最后關(guān)頭赦免了兇犯。(記者 韓曉明 劉皓然)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