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fā)端 山東抗日民主政府臨時參議會通過《各級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
1941年4月23日,山東省抗日民主政府臨時參議會通過的《改進司法工作綱要》規(guī)定,為發(fā)揚檢察制度,貫徹法律保障人權之精神,各級司法機關設置檢察官若干人。為便于領導及加強檢察工作起見,建立各級檢察委員會,以領導、計劃、推動各級檢察官及一切檢察工作。各級檢察委員會與各級行政委員會、法院系平行關系。同日通過的《各級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對檢察委員會的組織、人員、職權作了詳細規(guī)定。這是人民檢察史上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舉,是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基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在檢察工作中的貫徹和體現(xiàn),是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fā)端。新中國成立后,發(fā)展和完善了檢察委員會制度,形成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檢察決策機制。(徐勁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