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十八日電 (記者 劉舒凌 周兆軍)十八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經(jīng)“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十七日撤銷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將陳水扁當庭釋放的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十八日的合議庭從下午二時三十分許開始,進行了近八個小時庭訊、評議。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無逃亡之虞。
同時,合議庭要求陳水扁不可對證人、司法官或警察等人員的三親等內(nèi)人員施壓,并再次提醒陳水扁將來要準時出庭、不可挾群眾擾亂司法。
本月十二日,特偵組將陳水扁等十四人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案件隨后移審臺北地方法院,特偵組并向法院聲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十三日凌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裁定陳水扁當庭無保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