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駕照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造成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該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還是應該賠償?投保人許可的駕駛人將自己撞傷了,交強險是否應該賠付投保人的損失?
近日,在由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保險法研究中心與天平汽車保險北京分公司聯(lián)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的13個問題引起了業(yè)內專家的熱議。
會上,不少專家認為,交強險承擔的社會功能正呈擴大化趨勢。
醉駕毒駕應墊付而非賠付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中關于醉駕、毒駕交強險要賠付一度引起了社會強烈關注。某網站的調查顯示,70%的人認為這縱容了違法行為。而在研討會上,第十七條也是爭議的焦點。
北京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法規(guī)部主任歐秋剛認為,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guī)定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顛覆。
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目前的墊付費用最高為1萬元。而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是“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歐秋剛表示,交強險對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權人承擔較為完善的損失賠償責任是制度的終極目標,但考慮到我國的發(fā)展階段以及現(xiàn)有交強險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定價機制,完全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條件還不成熟。如果司法解釋突破現(xiàn)行制度,將擴大保險公司交強險經營虧損面。
歐秋剛說,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協(xié)會向最高院提交了意見。協(xié)會認為,應該規(guī)定為保險公司承擔墊付責任,不足部分由道路救助基金予以墊付。
另外,雖然司法解釋賦予了保險公司追償權,但是這類交通肇事人事后可能同時要承擔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案件追償往往得不償失,客觀上就是保險公司為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買單,實際最終是守法的駕駛人或車主為此買單。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賈林青認為,從保險原理上來說,醉駕、毒駕不是保險責任,不應賠付,也不應該存在追償權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這一條規(guī)定恰恰是司法解釋的亮點。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李青武認為,第十七條雖然突破了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但凸顯了交強險的功能和宗旨,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彰顯了侵權法的懲罰性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擔心被濫用
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
歐秋剛建議取消精神損害的優(yōu)先請求權。
據了解,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但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的賠付范圍,因此,交強險優(yōu)先賠付精神損害賠償后,受侵害人總體可以得到更多的賠付。
而保險業(yè)建議取消的另一理由是:現(xiàn)階段的民事審判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幅度、使用標準等均無明確規(guī)定,擔心各地司法系統(tǒng)濫用自由裁量權。
交強險承擔功能日益增多
在此次研討會上,還有十幾個問題也引發(fā)了討論。比如,商業(yè)三者險公司與侵權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被訴是否合理?有專家認為,保險公司應該作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同一程序解決雖然節(jié)約了司法成本,但是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是不同的運作原理,法官能否予以區(qū)分適用讓人擔心。
再如,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庇袑<艺J為,對于為搶救受害的無名氏墊付醫(yī)療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組織,應該對侵權責任人和責任保險公司享有賠償請求權。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非本車人員的投保人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边@一條也引起了不少爭議。
有專家表示,按照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應該是第三者,此條規(guī)定擴大了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保監(jiān)會有關人士表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根據許可駕駛人的行為是否對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據北京高院有關人士介紹,司法實踐中,被保險人與駕駛人“人車分離”的情況下,傾向于保護受害人即被保險人的呼聲更高。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未投保交強險情形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投保義務人與侵權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投保義務人的民事責任是否過重的問題也引起了爭議。
保監(jiān)會有關人士表示,司法解釋應當符合保險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明確指出交強險屬于責任保險,但在司法實務中,忽視了該條規(guī)定,誤讀誤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編后
交強險自制度設計之初,就一直爭議不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交強險的只有一句話,即第七十六條。雖然此后交強險條例公布,但是司法實踐由引用法律法規(guī)多達11個發(fā)展成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一條“包打天下”,各地的判決中既有突破分項限額賠償,也有突破總限額賠償,還有的醫(yī)療費用中自費藥、自費檢查項目也由交強險賠付。這些個案在消費者看來確實“大快人心”,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交強險仍然是由商業(yè)保險公司來經營,一味擴大交強險功能,只會爭議越多,消費者買的單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