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權力和責任”,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推出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解讀系列報道,明確提出了這一操作辦法。不難看出,這是對決定中“規(guī)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內容的細化,使操作更加清晰而明確起來。
顯然,這樣的辦法,極具有現(xiàn)實針對性。有的主要領導干部,習慣凌駕于班子集體之上、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其結果就產(chǎn)生了某種絕對權力,而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這是歷史鐵律。
從實踐情況看,主要領導干部腐敗的情況非常普遍。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所有受紀律處分的干部中,主要領導干部的比例占總數(shù)的1/3以上。
事實上,主要領導干部權力過大問題,還不僅僅限于百姓深惡痛絕的腐敗。那些拍腦袋的決策,那些不良風氣的形成,都與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過大有莫大的關系。它所造成的惡果,可能導致巨額損失,甚至會貽誤地方的發(fā)展良機。正所謂“上行而下效”,社會上所形成的不良風氣,官場上那一套丑陋作風,有些往往都源于主要領導干部的帶頭。
然而,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主要領導干部權力過大問題,是我們以前沒有意識到嗎?是當初的制度設計有漏洞嗎?是權力運行制約體系不健全嗎?大多不是。恰恰相反,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領導班子分工制度早就存在。問題的產(chǎn)生,在于實踐中出了問題,并不按制度行事。
從實際運行的教訓出發(fā),如何削減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顯然還需要有更科學的制度設計、更文明的官場文化涵養(yǎng)。根據(jù)分工負責原則確定主要領導干部分管的事項、減少主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具體事務、降低主要領導干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到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領導干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實踐、主要領導干部末位發(fā)言等,這些制度可以說會有一定的效果,但顯然還缺乏對主要領導干部違規(guī)后的懲罰機制。如果在實踐中主要領導干部就是插手了、干預了,沒有相應的配套制約制度,那么“適當分解權力和責任”就會落空。
說到底,為官者,還是要有“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的骨氣,要有點實事求是、站在真理一邊的態(tài)度。如此,方能服從而不盲從、向清流而不變濁流,有力地校正嚴重向主要領導干部傾斜的權力天平。(凌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