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單”合情合理?

時間:2012-07-24 08:47   來源:新京報

  針對哈爾濱的劉女士等因航班延誤,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賠了200元后,被列入該航空公司的“暫無能力服務(wù)旅客名單”現(xiàn)象,國家民航總局負責人近日向媒體表示,他注意到了春秋航空有一個黑名單的說法,但稱國際上一些航空公司也有類似黑名單的做法,這只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關(guān)系問題。(7月21日《新京報》)

  民航部門的這一說法,值得商榷。

  按《合同法》規(guī)定,航班晚點只有改簽和退票的后果,并沒有規(guī)定賠償責任;當然,航空公司主動作出賠償不在此限。應(yīng)當指出,劉女士等要求賠償?shù)脑虿粌H是因為晚點了4個多小時,更因為晚點后連一句解釋也沒有,讓人生氣。若航空公司不僅提供食品和休息場所,也做了耐心的解釋,旅客還是以拒絕登機相要挾,航空公司基于損失不起的考慮可先支付“賠償款”,還可以當時賠償是因受脅迫為由,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賠償,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quán)利。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春秋航空公司直接將維權(quán)旅客“拉黑”的做法,屬于典型的極端報復行為。從改進服務(wù),增強市場競爭力的角度來講是下下策,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第289條關(guān)于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載的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在承運人與旅客出現(xiàn)嚴重沖突時,理應(yīng)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監(jiān)管職責,調(diào)查處理此事,依法為弱勢的消費者撐腰。

  主管部門如對此事持不予介入的姿態(tài),可能會令其他航空公司效仿春秋航空,以“難伺候”、“無能力為其提供服務(wù)”之類的理由,拒絕劉女士們登上他們的飛機。這其實就是對乘客維權(quán)行為的負面激勵,甚至是懲罰。如果,航空公司的服務(wù)再差,而乘客亦不敢維權(quán),這恐怕也不是主管部門希望看到的局面。(劉昌松)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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