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是一門追問性學問。法治時代,人民不僅要保持對法律的言說興趣,更要形成對法哲學問題的思索沖動。法哲學的貧困是潛在的。法律家有足夠的智慧去自圓其說,而沒有耐性去進行終極探究。法學家因為在司法實務之外,雖然有理論建構的野心,卻無法在實踐層面讓更多的人信服。在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律問題更多的不是理論分歧而是利益分歧,這在一定程度上鈍化了中國法學家的理論勇氣和言說沖動。
當下的中國法學爭議多、追問少,吵鬧多、思索少。法學固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學問,但是,無意義的法學爭議會消耗人們追尋法學真諦的靈感和智慧。舒國瀅在《法哲學沉思錄》一書中認為,真正的法學爭議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意義,即尋求法律問題之答案。法學爭議往往不只是知識層面的爭議,而是貫穿著價值判斷的分歧。法學爭議是一種復雜的話語形態(tài),既有政治、經濟、社會和歷史背景,又交織著錯綜復雜的現(xiàn)實問題、利益沖突和價值選擇。即使現(xiàn)行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但是,人們仍然會各執(zhí)一詞。建立在尊重司法權威前提下的法學爭議是有益無害的。舒國瀅指出,法律問題具有對象的屬性,提問者不同,表達方式、理論支撐也會不同,提問者由于受自我知識局限也可能提出真問題,也可能提出假問題,但是,提問本身就體現(xiàn)了一種關切、一種傾向、一種價值觀甚至是一種機巧、一種策略。當下的中國法學界很少有人真正關心提問者的困惑、迷茫、質疑和尷尬,更多的法學研究者喜歡以真理掌握者的姿態(tài)給出答案,而不愿意和困惑者一起從困惑中走出來。法律問題的回答必須恪守常識、直面現(xiàn)實、關懷終極。
法律發(fā)現(xiàn)是需要一個痛苦尋找、艱難分析、客觀判斷、認真鑒別的過程。法學理論只有解答真問題才有價值、有意義。舒國瀅認為:“任意的、因人而異的法律問題的解答方式是任何以實現(xiàn)法治為目標的法律制度所不允許的。”理論既是一種知識約定,又是一種價值共識。法學作為一種積累性知識,積淀了人類治理社會的經驗、智慧和方法。法學天生就不是烏托邦性質的知識,而是一門實踐性學問,一種帶有技術色彩的理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法學理論要一刻也不停息地回應現(xiàn)實而緊迫的問題,法學對實踐的面對是從容的、穩(wěn)定的、和緩的和開放的,足以理解、解釋和表述各種變化。正如舒國瀅說:“法學傳統(tǒng)的力量總是默默地起作用,綿延不絕!苯ㄔO法治國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法學的力量在社會管理和秩序控制中起作用,讓法理思維成為國家和公民的思維常態(tài)。
中國法學學術的積弊在于與中國社會的真問題總是隔著一層。一些法學學者熱衷于用西方法學學術觀點來批判當下中國現(xiàn)實,他們在引用西方理論時往往連篇累牘,而在提及現(xiàn)實問題時,卻蜻蜓點水,寥寥數(shù)語。整個學術論證過程只有外部觀照而無內在邏輯。法學學術與大眾的交流無比匱乏,而一些法學家跳出學術圈子,以時評文體向社會熱點發(fā)言的時候,卻又缺乏學術的力量。當代中國不乏法學意見領袖,卻難覓法哲學家。人文空氣稀薄的法學院大量批發(fā)實用型法律人才,卻造就不出有影響力的法學思想家。法學家的使命是對法律問題進行反思、解釋和批判。反思可以警醒自我,解釋可以澄清對象,批判可以審問一切結論。拋棄法哲學,法學爭論就會混亂無序,法治精神圖景也難以清晰呈現(xiàn)。
舒國瀅說:“法律的歷史之所以不是空洞的,就在于人類個體和群體對時間的參與!比藗冊跁r間的河流里打發(fā)著各種動機、欲望,或者枉費心機,或者投機取巧。一部法治史,就是法律對人類生存時空充斥、浸透的歷史,也是人的理性、主體性和法律價值生成、彌漫直至升騰的歷史。因而,法律思想的建設與法律制度的建設同樣重要。人類不僅需要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律規(guī)范,更需要閃爍智慧光芒的法律思想。法官不是對法律機械復寫的機器,公民也不是對法律亦步亦趨的木偶。僅有規(guī)則之治是不夠的,還要有理由之治。法治時代不是一個“莫問理由”的時代,而是一個追問理由、追問意義的時代,是一個摒棄“不擇手段”行為方式的時代。如果法律思想力量不夠強大,法律體系就會喪失自我解釋力,公民也就喪失對法律體系的信任和依賴。(丁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