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中國臺灣網  >   評論中心  >   海峽時評

依法處理陳聰明彈劾案 建立臺灣司法典范

2010年01月20日 09:41:00  來源:
字號:    

  臺“監(jiān)察院”于1月19日對“檢察總長”陳聰明失職案,召開第二度彈劾審查會,出席的11位“監(jiān)委”以8票比3票通過彈劾案,使陳聰明成為臺灣有史以來第一位遭“監(jiān)察院”彈劾的“檢察總長”。另外,“監(jiān)委”同時以7票比4票通過對陳聰明提“急速處分”案。

  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20日社評指出,就彈劾案部分而言,根據臺灣“憲法”第97條規(guī)定,“監(jiān)察院”對于“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而根據第98條,“監(jiān)察院”對于“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jiān)委”一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所以,“監(jiān)察院”對陳聰明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以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彈劾權(Impeachment)是完全“合憲”的,社評希望陳聰明彈劾案后續(xù)能夠依法處理并建立相關制度。然而,何為依法處理“檢察總長”彈劾案?根據臺灣“憲法”第77條規(guī)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所以在“監(jiān)察院”通過公務員彈劾案后,應交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結果,認為應付懲戒處分者,應按其情節(jié)之輕重分別予以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處分,如認為有刑事嫌疑者,應即分別移送該管法院或軍法機關審理。我們希望陳聰明彈劾案能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仔細檢討,不論最終結果為何?我們都希望各界不要做過多政治解讀,依法處理該案,為臺灣的司法制度立下典范。

  至于“急速處分”案的部分,依照“監(jiān)察法”第14條規(guī)定,“監(jiān)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jié)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于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彼韵M皺z察總長”的主管長官,也就是“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接到“監(jiān)察院”的彈劾案文后,也能依法處理,勿枉勿縱。

  “監(jiān)察院”調查陳聰明涉及陳水扁案關系人、也就是前新光醫(yī)院副院長黃芳彥潛逃赴美案以及陳聰明曾赴黃芳彥家喝春酒案與名嘴的魚翅宴案,以陳聰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等理由,于1月5日提出案彈劾,當時“監(jiān)察院”6票贊成、6票反對,彈劾案并未通過。1月19日“監(jiān)委”重提彈劾案并獲得通過,其所持彈劾理由有:第一,前新光醫(yī)院副院長黃芳彥涉及扁家弊案,特偵組卻沒有限制其出境,陳聰明顯有疏失;第二,陳聰明在扁案偵察期間,和關系人喝春酒、吃魚翅,甚至進出關系人公司,行為明顯不妥。第三,陳聰明對于自己的不當言行交代不清,說法前后矛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和“檢察官守則”,因此提案彈劾。

  除此之外,陳聰明曾對“立委”邱毅提起誹謗自訴,但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陳聰明前后說辭不一、誠信受人質疑,因此判決他敗訴,還痛斥陳聰明“自取其辱”,一位“檢察總長”被審理案件的法官如此批評,這恐怕是臺灣司法史上最特殊的判決。

  總之,目前“監(jiān)察院”已經通過陳聰明“彈劾案”與“急速處分案”,社評指出,我們希望主管部門后續(xù)能依法處理,首先,就急速處分案而言,希望“法務部長”王清峰依法急速救濟處理,因為依法王清峰若不“急速救濟處理”,一旦陳聰明因被彈劾而受懲戒,主管長官也應負失職責任。其次,就彈劾案而言,陳聰明彈劾案通過后,依法須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若該委員會決定懲戒,則陳聰明撤職或申誡;若該委員會決定不付懲戒,則陳聰明可繼續(xù)留任。誠摯希望各部門都能依法處理陳聰明彈劾案與急速處分案,建立臺灣司法制度的典范,讓臺灣的司法制度從此能獨立運作,奠定可長可久的根基。

瀏覽精彩評論 進入評論頻道

[責任編輯:趙靜]

海峽時評
深度幕后
七日視點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