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洛川縣交警大隊一名負責內勤的工作人員,利用掌握公安數字認證書之便,非法倒賣個人信息獲利,被安徽警方查獲。這是全國首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倒賣個人信息被刑事拘留的案件。(12月27日《央視網》)
這位警察是負責交警大隊內勤的人員,平時掌握著很多個人信息。為了賺取利益,他拷貝個人信息進行販賣。一個月的時間出售個人信息2000多條,獲利15000元。倒賣個人信息的警察被刑事拘留了。可是這并非是事件的終點。
有一個細節(jié)是需要關注!熬斓官u個人信息”,查處他的并非是“當地的警察”,而是“外地的警察”。是安徽的警察在查處一起個人信息倒賣案件的時候,揪出了“陜西的警察”。當然,安徽的警察能夠擺脫“和尚不親帽子親”的困擾,揪出“陜西的警察”,本身就是一種進步。要是放在以往,是很難出現“一家人不認一家人”新聞的?赡芫蜁紤]對方也是警察,就到此為止了,充其量會通報一下對方,讓對方“關起門來處理”。
我在想這樣一個問題:假如發(fā)現問題的不是“外地的警察”而是“當地的警察”,他們能否做到“家丑外揚”?能否也刑事拘留“倒賣信息的警察”?能否處理之后也邀請媒體報道?誰也不能給出一個肯定的答案,這就是讓自己處理自己,有多少單位會“家丑外揚”?
即使不從這個角度去質疑,那么也還有探討的空間。
首先,倒賣個人信息就是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游戲規(guī)則面前,倒賣個人信息的警察被刑事拘留,就算不上新聞。為何成為了新聞?是因為這是“全國第一起被拘留”的。難道,全國這么多警察,就只有這一個警察倒賣了個人信息?這說明,可能有其他人只是被內部處理了。
其次,警方的儲備信息的電腦為何如此脆弱?一個警察想什么時候拷貝信息就什么時候拷貝信息。雖然說這是管理的需要。問題是,該不該如此的容易?既然記錄的很多信息涉及私密,涉及個人,那就應該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應該有足夠的管理手段,豈能將“不泄密”建立在警察的自我約束上?如果還有此類警察,我們的信息何以安全?
再次,雖然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要知道的是警察屬于知法犯法,他明明知道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嚴厲,他明明知道倒賣個人信息是絕不寬容的,為何還是為了利益與不法人員糾集在一起狼狽為奸?我以為對于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對于這種監(jiān)守自盜的行為,應該罪加一等。否則倒賣信息就會更加嚴重。(中國臺灣網網友:郭元鵬)
。ū疚臑榫W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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