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12日消息 “臺灣最高法院”昨天決定維持對臺灣自來水公司前董事長徐亨昆的一審判決,判處徐有期徒刑7年2個月,剝奪公權(quán)2年定讞。至此,徐享昆為其利用職務之便詐領差旅費新臺幣24.8萬多元,付出了代價。目前徐仍有案在身。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徐享昆曾任臺當局“經(jīng)濟部”水資源局長、“國民大會代表”等職,并主管國際灌溉排水協(xié)會在臺灣地區(qū)的分支機構(gòu)。1999年9月10日至20日、2000年3月20日至28日,徐先后參加在西班牙、荷蘭舉行的國際灌溉排水年會、水資源論壇,當時徐享昆的差旅費用均已由國際灌溉排水協(xié)會支付。
但徐享昆卻涉嫌向“國民大會”重復請領,利用“國大代表”赴海外考察可申領差旅費的職務上的機會,詐領24萬8734元新臺幣款項。臺檢方據(jù)以起訴徐享昆。
徐享昆一審獲判無罪,但案件上訴經(jīng)“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后,今年7月間改判徐有期徒刑7年2個月,剝奪公權(quán)2年,并追繳犯罪所得。全案上訴“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認定徐享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明確,昨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
另外,徐享昆涉嫌通過其特別顧問陳茲國等人充當中間人向臺灣自來水公司工程承包商收取回扣1000余萬元新臺幣,經(jīng)檢方聲請羈押,今年9月7日遭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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