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法官有滿腔苦水,判決的案子,只要涉及政治人物,無論輕重都有人不滿意。
陳水扁一家人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臺“高院”更審判決其全家不是無罪就是輕判,引起社會大嘩,但擁綠人士卻額手稱慶,說是遲來的正義。目前全案仍在繼續(xù)上訴中,高興或憤怒都有待下回分解。
近日,一群“立委”被控收了牙醫(yī)公會的錢,推動“立法”,檢察官在2008年起訴,指控牙醫(yī)公會為推動“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立法”,將口腔疾病納入健保,他們以每人50萬元至350萬元新臺幣不等代價,行賄8名“立委”。一審判決,8人均獲判無罪。近日,臺“高院”二審判決,認定牙醫(yī)公會送錢給“立委”和通過法案有關,改判涉案8名“立委”全部有罪。
此案一二審判決差別太大,引起爭論在所難免。熟悉“立法院”運作的人都清楚,某項法案如牽涉到某個行業(yè)利益,該行業(yè)就會進行積極的游說活動,全力推動或阻撓這個法案通過。送紅包或其他賄賂行為司空見慣。臺灣“立委”薪資少,每個人的競選經(jīng)費平均在億元新臺幣以上,老實的領一份入不敷出的薪水,有本事的就“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手腳不利落的,被人逮到,只怨祖上積德不夠。
此案被判8年的現(xiàn)任“立委”蔡煌瑯,知名度較高,他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大喊冤枉,質(zhì)疑此為選舉考量下的政治判決。柯建銘說:“馬當局自2008年執(zhí)政后,用司法追殺掩蓋施政無能,他個人相信蔡煌瑯的清白!
柯“委員”不是法官也不曾親自調(diào)閱過案子,憑什么認定蔡煌瑯清白?大家口口聲聲要求“司法獨立”,就該嚴守本分,讓出空間給司法運作。一旦有法院判決對自己的黨不利,便不問是非支持被告人的清白,指責司法不公,難道說民進黨人個個都是正人君子,從來不貪污枉法?
蔡煌瑯辯稱,本案起訴時就充滿爭議,一審被判無罪,現(xiàn)在“大選”在即,二審卻遭重判。他強烈懷疑這是政治介入,絕對無法接受。
蔡某人被判重刑心情惡劣,當然可以想象。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的見解有落差,也是常事,這也是為什么必須要有三審制度,就怕一位法官的一管之見有所不足,因而造成冤案。動輒就指責有政治介入判決,說的次數(shù)太多又缺乏佐證,聽者會認為這多半是推托掩蓋之詞,欲蓋彌彰。
此案被判刑的蔡煌瑯、趙永清都是民進黨不分區(qū)“立委”候選人,廖本煙在新北市選區(qū)域“立委”。依民進黨的規(guī)定和傳統(tǒng),被判決有罪的黨員不得競選公職。其發(fā)言人急忙說明,必須要判決確定,才會影響提名資格,所以目前3人的候選人資格沒有問題。
規(guī)矩是自己定的,當時該黨是為了要展現(xiàn)廉潔自愛的決心,現(xiàn)在的說法又不一樣了。臺灣人民對司法沒信心,對這種政黨還能有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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