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林姓男子與妻子結婚20多年后劈腿,元配要求許女支付600萬元新臺幣,同意“三人行長”達10年,3人一起旅游甚至曾同床;元配去年底反悔,告丈夫和小三妨害家庭并訴請離婚,妨害家庭檢方不起訴,離婚部分,因違反一夫一妻制判準。
58歲林姓男子從事相命業(yè),也是某公益團體發(fā)起人,不時會捐贈物資;52歲元配鄭女和44歲小三許女是竹科同事。3人同行時間長達10年,“兩女侍一夫”的事街坊皆知。
林姓男子說,當初經濟狀況不好,妻子得知許女愛慕他,主動提議要許女付錢換“三人行”。
鄭女提告指出,丈夫對她和兒子家暴,且不顧家計;去年底,夫妻協(xié)議分居,但今年初她有天回家,在垃圾桶發(fā)現沾有體液的衛(wèi)生紙,向丈夫求證,得知丈夫和許女發(fā)生關系,她不愿再與丈夫生活,訴請離婚。
林姓男子開庭反駁,去年4月,夫妻為慶祝結婚30周年,還到照相館拍婚紗照,如果妻子遭家暴,不可能這么做。他和許女交往10年,妻子都知情并同意。
法官認為,三人行雖經妻子同意,但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他方得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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