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分為總則、古生物化石發(fā)掘、收藏、出境、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5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古生物化石發(fā)掘、收藏等活動以及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應當遵守條例。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條例規(guī)定,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yōu)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的擬定、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建立的咨詢、古生物化石發(fā)掘申請的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的鑒定等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記者璩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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