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傷的日系車主李建利委托律師,將于今天向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起訴西安市公安局“不作為”。
在行政起訴書中,原告李建利認為,作為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西安市公安局的職責,是在游行示威前必須有詳細的預案并配備足夠的警力保證公民集會游行示威的有序進行。尤其是在西安市已經(jīng)發(fā)生過幾次集會游行打砸事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更應當高度重視,既要保障公民集會游行示威的表達權利,又要保證在游行示威的過程中不發(fā)生妨礙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的違法事件!暗,在2012年9月15日游行的第一天,在西安市發(fā)生了數(shù)量眾多的違法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chǎn)違法行為。從始至終,我們看不到我們的人民警察迅速而有效的反應。在原告車輛被砸自己被擊傷之前,打砸搶事件已經(jīng)持續(xù)了很長的時間,原告并沒有看到有警察出來維持秩序,或者說出現(xiàn)的極少量警察根本不足以制止打砸搶違法行為。因此,原告無論是從事前保證游行正常有序進行的合理預案,還是從打砸搶出現(xiàn)后作為公安機關應有的反應來看,被告都屬于嚴重的不作為行為。對于被告嚴重的不作為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依法理應予以賠償!
原告李建利也在起訴書中提到,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的相關人士事后曾來到醫(yī)院看望原告,也拿出兩萬元慰問,但是,這種事后態(tài)度和行為,“遠遠不能說明被告的不作為行為是合法正確的,遠遠不足以彌補和慰藉由于歹徒的行兇以及被告的不作為給原告造成的創(chuàng)傷和損失。”
李建利的代理律師段萬金律師表示,西安市公安局在“9·15”反日游行中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原告的受傷也與此有關,他會盡力幫助原告維護其合法權利,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判定被告的不積極作為行為違法;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財產(chǎn)損失等暫定共計50萬元,因為李建利的預后費用不好估計。
目前法院尚未正式立案,根據(jù)相關法院立案程序規(guī)定,法院審查起訴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李建利及其家人起初并不想去“民告官”,但是,這次事件對他們造成的傷害超出了承受能力,不得不鼓起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主張權利。不過,他們對事發(fā)后伸出援手、積極偵破案件的警察、交警、出租車司機非常感謝。昨天,李建利妻子王菊玲女士特意向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警大隊、環(huán)城西路派出所、西安市交警支隊蓮湖大隊和西安市出租車管理處贈送了錦旗。據(jù)警方人士介紹,在將李建利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后,目前處在進一步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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