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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非法拘禁來京上訪人員者被判刑

2013年02月05日 12:00 來源:新華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2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正式對一起非法拘禁來京上訪人員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高偉等10人因非法拘禁罪獲刑2年至6個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適用緩刑。

  檢察機關(guān)指控稱,王高偉于2012年2月出資承租了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鄉(xiāng)的兩個院落,付朝新(另案處理)雇傭了被告人王曉隆、趙俊杰、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訪人員。2012年4月28日0時許,被告人王高偉、王曉隆、趙俊杰、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將河南籍上訪人員宋某、金某等4人強行開車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間,并將上述人員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后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將被告人抓獲,并同時將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訪人員王某等人解救。

  據(jù)悉,10名被拘禁的上訪人員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分別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生活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雀黜椊?jīng)濟損失10萬元至61萬元不等。

  案件審理中,10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7名成年被告人均表示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愿意賠償。1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愿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但沒有賠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另外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及代理人以3名未成年人未實施毆打行為為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高偉的親屬代為賠償了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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