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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務部門放寬賄選標準 文宣品不超30元或可調(diào)整

2007年10月31日 06:57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3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30日朝野協(xié)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對于臺當局“法務部”提出的“賄選犯行例舉及紀念品價值30元(新臺幣,下同)以上就算賄選”,仍無法達成共識。

  島內(nèi)朝野協(xié)商爭議條文有兩條,包括臺聯(lián)黨“立法院”黨團所提政黨共推候選人條款,以及親民黨籍“立委”傅崑萁(花蓮縣)所提,檢警查賄應訂定明確起算日。

  報道稱,朝野上次協(xié)商要求臺當局“法務部”重擬賄選犯行例舉,“法務部”協(xié)商代表、“次長”李進勇昨日重提例舉,增加第三大項“下列情形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一、參與民俗節(jié)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二、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

  三、為選舉造勢活動制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

  四、日常觀念認為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lián)、桌歷、日歷、月歷等。

  但由于國親兩黨“立法院”黨團對例舉項目仍有意見,且臺當局“法務部”未對文宣附著于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放寬金額上限,王金平請臺“立法院”各黨團再提供意見,由“法務部”整理后,11月1日再協(xié)商。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朝野都認為,造勢動員用游覽車應不算在賄選范圍內(nèi)。

  報道稱,臺當局“法務部長”施茂林下午在臺“立法院”答復國民黨籍“立委”朱俊曉(臺北縣)施政總質(zhì)詢時說,30元上限的標準是否調(diào)整,臺灣“最高檢察署”正在研擬中,會讓賄選犯行例舉更符合社會現(xiàn)況,最快本周內(nèi)就會有結果。

  朱俊曉詢問,是否會調(diào)整30元上限,施茂林表示,“檢察總長”希望作一些改變,但目前還沒有把結果告訴“法務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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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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