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3月12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不起訴案件的再議問題,臺當局“法務部”和檢方高層討論后,決定由“檢察總長”陳聰明自己審核;特偵組近日內將把謝長廷、蘇貞昌等不起訴案件,交由陳聰明審酌有無重新調查再議的必要。
至于“立委”邱毅日前就謝長廷“特別費案”提出5張連號發(fā)票的相關事證,檢方表示將作為再議時的參酌。
“檢察總長”陳聰明認為,如果相關事證可能影響偵查結果,或是當初應調查而未調查,可將原先的不起訴處分撤銷,發(fā)交其它檢察官續(xù)行偵查。
報道稱,特偵組去年偵結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的“特別費案”,認為謝長廷幕僚陳雨鑫以他人發(fā)票核銷首長“特別費”,不構成貪污,但是涉及偽造文書,因屬微罪而予職權不起訴處分;謝長廷因未經(jīng)手、也不知情,獲不起訴。
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jīng)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如果沒有聲請再議之人,檢察官應依職權徑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特偵組不起訴案件的再議程序,因此也引發(fā)了討論。
“最高檢察署”日前呈報給“法務部”的“特別偵查組辦案作業(yè)要點”,關于特偵組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將交由“檢察總長”審核。不過,“法務部”則是有人質疑特偵組的不起訴案件,同樣經(jīng)過“檢察總長”核可,此舉豈非“右腦審查左腦”?也有人認為不起訴處分的確定效力攸關人民權益,應由法律另訂再議程序。
“法務部”內部意見并不一致,最后函復“最高檢察署”,表示在未完成相關“修法”前,仍由“最高檢察署”自行斟酌;因此,依“最高檢察署”的意見,包括謝長廷、蘇貞昌及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特別費”不起訴案,都將交由“檢察總長”陳聰明審查是否再議。(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