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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再度被發(fā)回更審 臺北地方法院表示將妥適裁定

2008年12月28日 10:14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28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fā)回更裁。臺北地方法院發(fā)言人黃俊明上午指出,合議庭收到卷證后,將依“法律精神”及臺“高院”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黃俊明表示,臺北地方法院25日召開庭長會議后,決定依“后案并前案”原則,將審判長周占春所審理的陳水扁案并由審判長蔡守訓所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新的合議庭收到本案卷證后將謹慎研究,再做出裁定。

  黃俊明說,截至上午9時為止,臺北地方法院尚未收到“高院”卷證,無法估計開庭時間。

  報道稱,臺特偵組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審法院,并向法院聲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16日提起抗告后,“高院”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臺北地方法院周占春18日仍裁定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再度提出抗告后,臺“高院”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臺“高院”裁定書指出,根據(jù)檢方起訴書及證據(jù)清單,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收賄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

  裁定書表示,原審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有違理論與經(jīng)驗法則,且有違“司法”正義實現(xiàn),依法不合,因此仍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并要求“原審法院應本于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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