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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上午裁定 駁回陳水扁不服羈押抗告

2009年01月07日 12:32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月7日消息 據(jù)臺“TVBS”報道,陳水扁不服羈押裁定,5日下午委托律師遞狀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評議結(jié)果今天上午出爐。合議庭認為,臺北地方法院并案符合規(guī)定,加上陳水扁所犯是5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因此裁定抗告駁回,全案定讞,陳水扁不得再提出抗告。

  據(jù)臺媒報道,臺灣“高院”合議庭連夜加班閱卷,今天上午作出裁定,陳水扁律師提出的不服羈押抗告遭到駁回,臺灣“高院”認同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守訓的裁定,陳水扁收押不禁見。

  雖然陳水扁的律師提出,臺檢方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申請羈押的權(quán)限,但臺灣“高院”認定,臺檢方有行使聲押的抗告權(quán)。另外,陳水扁律師提出的臺北地方法院并案違法,也遭到臺灣 “高院”駁斥,認定并案符合規(guī)定沒問題。

  據(jù)臺媒報道,臺灣“高院”自為裁定、駁回陳水扁律師的抗告,等同全案定讞,陳水扁不能再對收押不禁見的裁定提出抗告,一切只等1月19日正式開庭審理,陳水扁想說什么話,只能在法庭上說。

  

  臺檢方特偵組于2008年12月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案件移審臺北地方法院,但臺北地院裁定將陳水扁無保釋放。臺檢方特偵組16日提起抗告經(jīng)發(fā)回更裁,臺北地院18日仍裁定當庭釋放。臺檢方特偵組25日再提抗告,臺灣“高院”28日發(fā)回更裁,臺北地院29日重開羈押庭后,30日凌晨裁定羈押陳水扁。2009年1月5日,陳水扁委任律師對臺北地方法院30日凌晨的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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