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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方諷施明德“牛郎”案 二審判賠百萬(圖)

2009年02月18日 08:45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林一方罵施明德(圖)是政治牛郎,法官判賠100萬元。臺灣《蘋果日報(bào)》資料照片

  中國臺灣網(wǎng)2月18日消息 據(jù)臺灣《蘋果日報(bào)》報(bào)道,因制作非常光盤聲名大噪的林一方,3年前罵“倒扁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是“政治牛郎”,被施求償2300萬元(新臺幣,下同)。臺灣“高等法院”昨仍判林?jǐn)≡V,改判賠100萬元,并登報(bào)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林一方是2006年8月12日高舉“228紀(jì)念碑不容政治牛郎污蔑”廣告牌,在228公園抗議施明德,并罵施是“政治牛郎”,而遭施控告公然侮辱罪并求償。

  一審認(rèn)定“牛郎”等同男妓,有污蔑的意思,判林要賠施600萬元,并在10家報(bào)社登報(bào)道歉。林不服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昨仍判林?jǐn)≡V,惟考慮雙方財(cái)力,改判賠100萬元,并在四報(bào)登報(bào)道歉。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還特別根據(jù)辭典,解釋“牛郎”是指從事色情陪酒的男子,用語源自1969年美國電影《午夜牛郎》(Midnight Cowboy),該片情節(jié)描述“牛郎”為男妓的故事,后來成為男妓代稱,與妓女同有貶低、污蔑之意,因此認(rèn)定林一方嚴(yán)重妨害施明德名譽(yù)。

  對此,施明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臺灣社會對人格不太在乎,法庭對妨害名譽(yù)的判決多是輕判,無法遏止歪風(fēng)!保ǜ叽罅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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