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5月5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檢方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相關(guān)弊案,第二波案情已經(jīng)偵查終結(jié)。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今天分別被追加起訴職務上收賄和圖利兩項罪名。
報道稱,臺特偵組這波偵結(jié)的內(nèi)容,包括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給扁家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給扁家3億元兩部分。陳敏熏涉案部分遭檢方簽結(jié);辜仲諒在本案中為證人身份,并未被列為被告。
臺特偵組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嫌收受陳敏熏1000萬元后,利用職權(quán)向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陳敏熏接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不成,隨后讓陳敏熏接任臺北101董事長。陳水扁、吳淑珍涉嫌違反“對于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另外,陳水扁、吳淑珍自2002年起,多次利用辜仲諒進出陳水扁辦公室或寓所的機會,先由陳水扁借由選舉等因素希望辜仲諒支持,再由吳淑珍當面向辜仲諒索取所需金額。辜仲諒前后7次共將2億9000萬元現(xiàn)金交付陳水扁、吳淑珍或所指定的人。
特偵組查出,辜仲諒在2007年間因紅火案遭檢方通緝,滯留日本期間,陳水扁疑以2008年選舉為由,向辜仲諒募款1000萬元。陳水扁、吳淑珍涉嫌圖利罪。
除了追加起訴部分外,有關(guān)陳水扁家弊案中涉及到的收受企業(yè)匯款、機密“外交”及“二次金改”等部分,特偵組仍在繼續(xù)調(diào)查。
據(jù)臺媒了解,臺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弊案,去年12月12日首波偵結(jié)公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龍?zhí)顿彽匕、南港展覽館等4案,檢方當時分別起訴陳水扁、吳淑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對職務上的行為收賄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款罪及偽造文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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