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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續(xù)審 吳淑珍親戚奠儀家人機票皆報銷

2009年05月20日 07:43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5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吳淑珍親戚奠儀以及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夫婦的臺南機票以“公務機要費”支應,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昨天出庭證稱,雖然“公務機要費”核銷資料中出現(xiàn)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親戚的奠儀,但婚喪喜慶似乎不在“特別費”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范圍內,應仍屬“依法”使用。至于機票部份,他無法判斷。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昨天繼續(xù)審理陳水扁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由陳鎮(zhèn)慧的律師林達杰詰問馬永成,厘清“公務機要費”使用及核銷細節(jié)。

  馬永成表示,陳水扁曾跟他說過,吳淑珍要扮演部分公務角色,但沒有編列相關預算,因此可以動用“公務費機要費”,他“應該有”指示過陳鎮(zhèn)慧,可讓吳淑珍動用“公務機要費”,除此之外,他沒有對陳鎮(zhèn)慧就“機要費”作出任何具體指示。

  律師林達杰問馬永成,吳淑珍親戚奠儀以及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夫婦的臺南機票以“機要費”支應,是否算因公支出。

  馬永成表示,由于陳水扁職務特殊,公私分際不易,因此應以有無“依法使用”做為判斷標準。他認為“機要費”有“特別費”性質,而婚喪喜慶似乎不在“特別費”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中。至于機票部份,由于涉及機票如何取得、有無因公出差等因素,他無法判斷。

  此外,馬永成表示,自己當時在陳水扁辦公室是政治幕僚而非行政幕僚,加上沒有會計專業(yè)背景,因此當陳鎮(zhèn)慧說必須要在核銷單上簽名是會計處的要求時,雖然不是常態(tài),但基于信賴陳鎮(zhèn)慧的立場,他才簽名;馬永成并認為,他與陳鎮(zhèn)慧其實都是“公務機要費案”的受害人。(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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