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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曾姓姐弟弒父案 獲法官減刑判處

2011年07月04日 21:04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屏東縣于去年3月發(fā)生曾姓姐弟弒父案,屏東地方法院今天(4日)公布判決書,法官衡量曾女長期受父親性侵及家暴,減刑判處17年有期徒刑,其弟處16年有期徒刑,協(xié)助曾女弒父的邱姓男友處有期徒刑17年,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對曾女和邱姓男子提起公訴,求處無期徒刑,對于法官減輕刑期,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后,再就法官判決理由決定要不要上訴。

  據(jù)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女從小是家暴的目睹和受害者,父母離異后,又獨自承受父親的施暴,常做惡夢及出現(xiàn)憂郁輕生念頭,精神科醫(yī)師鑒定已符合慢性創(chuàng)傷后壓力癥候群。從證人提出曾女父親寫給曾女的書信——“這又一張情書...你總是讓我意亂情迷”——所述的內(nèi)容及口吻顯然非為人父對女兒的思念,而似男女之情,足以證明曾女所說因被父親性侵而懷恨于心的犯罪動機值得采信。曾女犯案時才滿18歲,年輕識淺,犯罪動機確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如果處以無期徒刑過重,因此酌量減輕刑期。

  至于曾女弟弟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求處15年徒刑,法官認(rèn)為,曾女弟弟經(jīng)常被父親動輒辱罵、毆打,又多次目睹姐姐遭父親性侵害,所賺的錢又遭父親強行取走花用,長期對父親懷恨在心才行兇。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姓少年犯案后,對于行兇過程坦承,且羈押1年多,犯后態(tài)度良好,年紀(jì)尚輕,思慮未周,且沒有不良紀(jì)錄,但弒父手段兇殘,也沒有在警方調(diào)查時第一時間坦承犯行,因此處16年有期徒刑。

  據(jù)臺媒了解,此案發(fā)生在去年3月,曾姓姐弟因長期受父親家暴,曾女又遭父親性侵,姐弟倆伙同邱男將父親迷昏后焚尸。(中國臺灣網(wǎng)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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