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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拾荒大爺騎車過人行道撞死人 判賠361萬(圖)

2014年01月06日 14:22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臺灣拾荒大爺騎過人行道撞死人,判賠361萬。(臺媒圖)

  中國臺灣網1月6日消息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三年前(2011年)臺灣拾荒大爺李金龍騎腳踏車橫越臺北市辛亥路三段市立殯儀館前斑馬線,導致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騎士江再發(fā)閃避不及,兩人擦撞雙雙倒地,江姓騎士顱內出血死亡。

  事后家屬向李伯伯求償,臺北地院認為,行人穿越道是行人專用,單車沒有路權,腳踏車騎在上面,屬于違規(guī)行為,因此判決李金龍必須賠償361萬元(新臺幣,下同)。

  重回事發(fā)現場,已經57歲的李金龍很激動,他強調當時他是牽著腳踏車,過這處閃黃燈穿越道,不是故意害人,而且自己沒有錢,會再上訴,也有意和解。

  但因有目擊證人指出,李是騎單車,不是用牽的,加上法官認為,單車騎在斑馬線上就是違規(guī),應負賠償責任。

  談及這個巨額賠償,李伯伯直呼“就強碰到了,運氣不好。”其實平日拾荒維生的他,家境并不好,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要照顧,住的房子是上一輩留下來的,目前也已遭假扣押。

  根據判決書內容,3年前李金龍騎著腳踏車過班馬線要回家,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江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他,兩人都倒在地上,江姓騎士顱內出血送醫(yī)后傷重不治,家屬事后求償554萬元,臺北地院最后判李必須賠償361萬。而家里是低收入的江家,經濟情況也不理想,失去至親時相當痛苦,如今獲賠償,江家家屬則透過律師表示“很欣慰”。

  根據臺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腳踏車屬于慢車的一種,根本不能騎上行人穿越道,下車要用牽的,李伯伯說他學到教訓,以后過馬路會更小心謹慎。(中國臺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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