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8歲的男孩隨在飲食店打工的母親進入店堂,左手4個手指不慎被絞肉機絞掉,因向店主索賠未果而訴至法院。近日,浦東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致殘男孩謝磊(化名)的合理損失共計6.96萬余元,店主王先生應承擔30%的責任,賠付2.1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008年10月3日,因在家無人看管照顧的謝磊,隨在飲食店打工的母親楊女士進入店堂。中午11時許,謝磊在玩耍時,不慎被店內的絞肉機絞傷手指,經送兒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1.6萬余元。
2009年2月,謝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結論為“左手因機器絞傷后毀損傷,左手第2、3、4、5指已截指缺失,評定9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謝磊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店主王先生賠償經濟損失13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王先生則辯稱,謝磊受傷是由于其母親擅自帶謝磊進入工作場所,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而造成的,自己是不允許員工帶孩子到店內的,因此不同意賠償。在審理中,員工羅先生到庭作證說,王先生雖不允許帶孩子到店內,但礙于情面沒有阻止楊女士將兒子帶入店內,這種情況至少持續(xù)了半年以上。
法院認為,楊女士作為謝磊的監(jiān)護人,理應盡到對被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然而,楊女士將謝磊帶入自己的工作場所,造成其受傷,作為監(jiān)護人對謝磊的傷害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王先生作為飲食店的業(yè)主,其對店內工作環(huán)境負有管理責任,對員工楊女士將兒子謝磊帶入工作場所沒有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其對謝磊傷害后果也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法院確定由王先生對謝磊傷害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江躍中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