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京報報道,今年5月,廣州公證處多收了市民馮某1450元公證費,經(jīng)舉報,多收款項被責令退回。但涉事公證處給馮先生寄去“紅頭文件”,要其親自去領取退費。馮某認為,多收款是對方的錯,不應由自己前去領取。于是他也給公證處寄去一份個人名義的“紅頭文件”,要求對方送款上門。8月7日,“紅頭文件”寄出,而昨日,多收的款項已被返還。此事遭曝光后,也引發(fā)網(wǎng)民熱議。
不得不佩服當事市民的較真勁,特別是那份臺頭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字樣的“紅頭文件”,無論是其行文格式,還是語氣措辭,都與正式公文如出一轍,恐怕就連收到它的涉事公證處,都會感嘆“高手在民間”吧。但與此同時,也必須承認,相比有些部門的倨傲、輕慢,涉事公證處能在收到“紅頭文件”后及時“低頭”,將錢返還,而不是置之不理,甚至給馮某安個諸如“偽造公文”之類的罪名,也令人欣慰。
之于市民馮某,他敢于自制“紅頭文件”,以表達對涉事公證處發(fā)紅頭文件的“抵觸”,確實有些膽量。而其底氣也不是沒來由的:首先,廣州物價局已責令廣州公證處退回多收的費用,這相當于給馮某撐腰;其次,廣州公證處的行為屬于濫收費行為,馮某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維權(quán),或許也勝券在握,而涉事公證處“繳械投降”或許也與此有關。
說起來,廣州公證處讓馮先生自己去領取退費,可能是事出有因,也可能是源于“機關病”的沿襲:對于某些機關而言,慣常的工作姿態(tài)是“浮上面”,而非“沉下去”。如果說是交罰款、領證件,讓民眾自己去辦,有囿于人力成本的因素,那退還多收錢款這種事本就錯在己方,憑什么要讓人用跑腿為之買單?
再者,向公民個人發(fā)紅頭文件,也是種角色誤讀。公證處與市民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中介機構(gòu)和服務對象的關系。公證處憑什么向一個公民發(fā)出紅頭文件?公民有義務執(zhí)行公證處的紅頭文件嗎?其濫發(fā)紅頭文件的背后,就是“二政府”心態(tài)的頑固。
濫發(fā)紅頭文件的傲慢,對應的是自制的“紅頭文件”維權(quán)的有力和無奈。馮某的創(chuàng)意維權(quán),雖然是“以牙還牙”,可比起那些“跳樓”“自焚”等方式,溫和、巧妙而不失威懾力,對有關部門作風改善也是種敦促。但也要看到其無奈一面——維權(quán)依賴創(chuàng)意本就不正常,現(xiàn)實中,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想出新鮮的維權(quán)idea來。
說到底,自制“紅頭文件”式的維權(quán),很具噱頭性,可它難以復制,可以想見,若沒有行政問責輔助維權(quán),那維權(quán)靠“創(chuàng)意”的現(xiàn)象也就很難成孤例。在此意義上,圍觀這則新聞,我們還真不該僅將它當成一件趣事,一笑了之。(苦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