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發(fā)表社論說,陳水扁家四大弊案開庭后呈現(xiàn)一個奇特現(xiàn)象:職務越低、涉案情節(jié)越輕微者,全都當庭俯首認罪;相對的,職務越高、犯罪情節(jié)越重大者,卻反而振振有詞、高呼自己無辜。這個對比,可謂陳水扁當局最后的官場現(xiàn)形紀實。
社論說,從南港展館案、龍?zhí)栋傅较村X案,余政憲、郭銓慶、李界木、蔡銘哲、吳景茂及陳致中夫婦,均已陸續(xù)承認罪行。相反的,惡行貫穿各案的陳水扁及其身邊幕僚馬永成、林德訓,卻都堅不認罪。更令人錯愕的是,陳水扁等三人上推下諉的說詞猶如天方夜譚,堪謂什么事都敢做,卻什么責任都不想擔。
陳水扁早先的辯術是把責任全推給吳淑珍,自稱他對收賄全不知情。俟他在“總統(tǒng)府”內(nèi)召見“閣員”就龍?zhí)栋赣H授機宜之事曝光,乃至為二次金改在“府”內(nèi)會見財團人士,更要求林全代為安插人事,亦經(jīng)證實;他無可閃躲,辯詞隨即轉彎稱“總統(tǒng)”職權不及于財經(jīng)決策,他只是行使“建議權”而已。言下之意,行政部門要聽他的“建議”行事,他也很無奈。
社論指出,如此厚黑的說詞,大概也只有陳水扁才說得出來。誰不知道,在他任內(nèi)換過6位“閣揆”、6名“財長”、6名“經(jīng)長”,任何官員只要稍不如他之意,馬上會被撤換。任內(nèi)呼風喚雨8年,陳水扁對干預行政部門的決策何時有過任何遲疑?又何時對“憲法”規(guī)范之“總統(tǒng)”權限保持過尊重?更別說,要求官員在臺前依其指令行事,自己則安坐幕后等著財團納財進貢,如此貪斂的惡行,他卻以“只有建議權”想一刀切斷收賄因果,難道以為臺灣民眾都是無知可欺之輩?
握有絕對權力,也榨取了金額可怕的非法利益,陳水扁卻還在辯稱自己多么無辜,這恐怕連說服綠營支持者都有困難。但陳水扁卻還在庭上辯稱,全世界只有臺灣有“圖利罪”,這個罪早該廢止。依其邏輯,一個“總統(tǒng)”在任內(nèi)暗杠公幣、公然索賄多達數(shù)十億,難道是民主社會該接受的常態(tài)?
陳水扁的硬拗狡辯已是不可理喻,而觀察馬永成和林德訓拒絕認罪的理由,竟和扁式邏輯如出一轍,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所不同的是,馬、林兩人一方面和陳水扁切割,宣稱自己所為都是“秉忠誠之信念”,奉“總統(tǒng)”之命行事;另一方面又和下屬切割,聲稱機要費的實際申領、核銷都是陳鎮(zhèn)慧所為,與他們無關。如此上推下諉,兩位“總統(tǒng)“親信突然變成卑微的仆從,儼然忘了自己當令時威風凜凜、不可一世的神氣;這種詭辯,完全違反大家認知的事實。
由此看來,陳水扁家弊案對臺灣司法最大的挑戰(zhàn),尚不止是追查犯罪事實及金錢流向,更要把權力與責任的暗溝、黑洞清除干凈,絕不能讓那些踰矩濫權的人占盡便宜還耍賴,任體制的尊嚴和資源胡里胡涂被玩弄、掏空。以馬永成為例,身為“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卻屢次協(xié)助領導人枉法貪贓,他還敢自稱“秉忠誠之信念”;請問,挖“國家體制”的城墻,算哪門子效忠法?
最近,前“經(jīng)濟部次長”侯和雄因水利弊案在一審被判刑5年10個月,同案“水利署”官員張義敏因在長官說項時“配合度較高”,被判刑6年4個月,水公司經(jīng)理楊水源則被判5年10個月。以此標準,馬永成、林德訓要以自己系聽命行事、并未實際“拿到好處”為由脫罪,分明行不通。同理,陳水扁坐擁大權、四處插手亂撈,卻妄想以別人自動送上門來的“政治獻金”為由脫身,恐怕也只是癡心妄想。在陳致中認罪后,他更難脫身法網(wǎng)了。
社論最后說,陳水扁家弊案一路審來,大家看到的情景是:官做得越大,羞恥感越小。這是民主臺灣的過渡現(xiàn)象,還是臺灣民主墮落的軌跡?司法官別輕忽手上的力量,請拿出勇氣和智慧,讓中國歷史“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千古嘲諷從臺灣絕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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