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既是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的一種具體形式,也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違法犯罪的重要方式。近年來,舉報的范疇不斷擴大,作用日益加強,社會效應也廣泛延伸。近日,正是因為民間文保人士曾一智的實名舉報,才揭開了“劉老根會館”涉嫌破壞文物的冰山一角。
可是,舉報人曾一智近來有些心神不安,主動找到媒體希望報道,“是因為我發(fā)現(xiàn)自己的信息被透露給了被舉報人”,“如果不通過媒體報道此事,一是無法對破壞文物的事情進行制止,二是我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曾一智的擔心并非空穴來風,此前因為保護文物,她在拆遷現(xiàn)場被毆打過兩次,相機被搶過三次,恐嚇信、恐嚇電話、被跟蹤就更多了。
有類似經(jīng)歷的舉報者并非曾一智一人,F(xiàn)實中,舉報,成為一種高危行為。這不僅影響了公民舉報的積極性,制約了舉報權的行使,而且阻礙了國家事務的順利進行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
剝開表象我們發(fā)現(xiàn),其實質在于我國目前舉報人保護制度的軟弱。這種軟弱,一方面表現(xiàn)在沒有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和專門的保護機構。雖然保護舉報人的規(guī)定散見于各類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中,但“龍多不治水”,在實踐中,這些法律法規(guī)缺少具體的可操作性,容易導致職責不清,“保護”“登空”;另一方面,則表現(xiàn)在對泄密者和打擊報復者的懲治缺乏威懾力。尤其是對泄密者,《信訪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梢钥闯,這項規(guī)定相當?shù)摹皽厝帷。而舉報人遭受到打擊報復的嚴重后果,很多與被舉報受理機關“出賣”脫不開干系。如果被舉報人根本就不知道舉報人是誰,何來的打擊報復?所以,“泄密者”在舉報人被打擊報復案件中,是一個“關鍵詞”。
彌補我們立法領域的明顯缺陷和疏漏,建立完善的舉報人保護制度,有很多成熟的國外制度可以借鑒。香港特區(qū)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貪污舉報,由于實行嚴格“單線聯(lián)系”制度,至今沒有舉報者因資料外泄而遭報復。美國“水門事件”中的關鍵線人“深喉”,直到2005年當事人臨終前自己說出真相,才最終揭開謎底。這也得力于美國舉報人保護法律。
保護舉報人就是保護“社會的良心”;氐健皠⒗细鶗^”事件,舉報人曾一智兩次舉報,隨后均接到被舉報人電話,稱要“溝通”,明眼人可知,這多半是有“內鬼”作祟。我們不禁要問:誰是那個泄密的“內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