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人民法院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兩起拐賣兒童犯罪死刑案件,拐賣兒童罪犯胡明華、蘇賓得于26日執(zhí)行死刑。
團伙化犯罪、拐賣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王少南介紹,受多種消極因素的綜合影響,拐賣兒童犯罪活動沒有得到根本遏制,近年來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發(fā)展蔓延,組織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級,危害日益嚴重。主要表現(xiàn)在:一、犯罪團伙化趨勢明顯,犯罪網(wǎng)絡錯綜復雜,涉及地域眾多,成員構成復雜,內部分工明確,作案具有連續(xù)性、專業(yè)性。今天公布的胡明華拐賣兒童案,就是一個專門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案件,涉案人員達10多人。二、犯罪手段也由單一的誘拐向采取偷盜、綁架、麻醉、搶奪等手段轉變,以出賣為目的,盜搶兒童犯罪突出,犯罪惡性程度加劇。今天公布的蘇賓得拐賣兒童案就是一個以出賣為目的,搶奪、搶劫兒童的犯罪團伙。三、拐賣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案件明顯增多。
制度漏洞、拐入地疏于配合等造成偵捕難
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介紹,拐賣兒童犯罪存在深層原因。首先是高額利潤的驅使,使得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其次是潛在的買方市場長期存在,我國兒女雙全、多子多福的觀念根深蒂固,在農(nóng)村尤為突出。第三是我國目前相關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處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當騙取計劃生育證或者以收養(yǎng)為名,通過制度漏洞登記戶口等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的情況依然存在。最后,一起拐賣兒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轉地等多個地區(qū),犯罪分子多為流竄犯罪,不但給偵查逮捕造成困難,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眾、組織不熱心配合等也為偵捕犯罪分子帶來難度。
重刑率高出同期刑事案件45個百分點以上
針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tài)勢,依法嚴懲拐賣兒童犯罪分子。從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看,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個百分點以上。
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突出打擊重點,堅決依法判處:一、首要分子、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以及拐賣兒童多人的犯罪分子;二、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偷盜嬰幼兒;三、將兒童販賣到境外;四、強迫被拐賣兒童從事行乞以及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報請核準死刑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只要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應該判處死刑標準的,均依法核準。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