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縣“罪犯升官”案曝光后,固始縣將此丑聞歸罪于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未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固始縣紀檢委、組織部和國土局等“涉案”部門均表態(tài)稱,之前對此一無所知。
事件
犯罪不坐牢反升遷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chǎn)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刑三年,緩刑五年。同年8月20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diào)任城市土地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產(chǎn)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后,許新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兩名罪犯升官曝光后很快受到處理: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終止。
曝光后法官被追責
如此荒唐之事,究竟該由誰負責?
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并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僅僅因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繼續(xù)任職而且被提拔?固始縣紀檢委相關人士說,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情況,有些我們明知道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可能拖得時間非常長,有些可能我們知道判了,但具體怎么判的,有沒有其他科室已經(jīng)給予黨政紀處分,我們都不知道。
國土局法官雙雙喊冤
固始縣國土局難道不知道本單位的兩名干部是罪犯之身嗎?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jù)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的解釋是,雖然當事人屬于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于國土局的職權范圍。許新被判決后,因情節(jié)輕微,按規(guī)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后近3年時間,按規(guī)定應不受影響。
國土局試圖洗脫自己責任的同時,也存在為罪犯“喊冤”的嫌疑。
受到牽連的法官也開始“喊冤”。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說,他直到前幾天紀檢委調(diào)查時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臺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guī)定。
閆其友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zhí)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后,他已經(jīng)同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并有回執(zhí),手續(xù)完備。
>>名詞解釋·
法紀銜接
2009年,河南省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信陽市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guī)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干部(監(jiān)察對象)依法判決后,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這一規(guī)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疑點
1
罪犯許新提拔時,縣委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河南省固始縣縣委組織部干部室負責人說,2011年,縣國土局向縣委推薦,建議許新?lián)尉贮h委委員。在任職期間,沒有了解到該同志有違法的情況,直到幾天前才知道。許新的檔案在信陽市國土局,推薦的時候,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固始縣提拔干部,組織部不查看檔案,僅僅依靠“推薦”“建議”就提拔干部嗎?嚴密的組織人事制度,在固始縣豈非變成一紙空文了?
2
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導致“罪犯升官”。
固始縣將“罪犯升官”案,歸罪于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從常識上看,這樣的結論仍然存在很大漏洞。既然是銜接,就意味著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為什么板子只打了法官,而不打負責銜接的另一方?
固始縣紀檢委檢查二室主任陳鋒介紹,他們會定期到法院進行“法紀銜接”。那么紀檢委負責定期銜接的同志,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判案。如果僅僅因為法官未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就能導致“罪犯升遷”,那“罪犯升遷”在固始縣也太容易了!
3
國土局稱不知道兩人是罪犯,稱許新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后近3年時間,按規(guī)定應不受影響。
固始縣國土局把罪犯繼 罰后,不僅沒有按照國家法續(xù)在本單位任職、升遷的責 律法規(guī)予以開除,反而被提任推給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勞 拔至領導崗位,這中間是否動人事部門。實際上,固始 存在交易或內(nèi)幕?縣國土局曾向法庭提供過兩
固始縣國土局為許新份楊志輝涉嫌犯罪的證據(jù)! 昂霸,此中蹊蹺值得深究。
楊志輝、許新被判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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