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個人信息豈能任性?民法如是說
2016年大學新生開學前夕,山東臨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郁結于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離世。
在這起廣受社會關注的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了“山東省2016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tǒng)”并在網站植入木馬病毒,獲取網站后臺登錄權限,盜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內的大量考生報名信息。悲劇的發(fā)生,讓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事實上,在社會生活中,時常遇到此類情況:買房時在開發(fā)商那里留下電話號碼,此后就不斷接到房產中介的推銷電話;網上平臺購買機票、商品,下單付款后就收到改簽、取消等詐騙短信……各類網絡電信騷擾、詐騙,令人不堪其擾、防不勝防。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個人信息泄露途徑日益多樣化,搜集、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形成了黑色產業(yè)鏈。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超過300億條;其中,抓獲涉及40多個行業(yè)和部門的內部人員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表示,嚴重的電信網絡詐騙背后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個人信息的泄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民法總則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有專家表示,將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細化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jù)。在此基礎上,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法規(guī)、規(guī)章可從不同角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網。
“民法總則中加入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社會生活的需要!敝袊缈圃悍▽W所研究員孫憲忠說,在現(xiàn)代社會,人們需要將信息交給社會,但這樣做可能會出現(xiàn)信息被濫用或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問題,民法總則提出保護個人信息,是對重大民事利益的闡釋,值得肯定。(記者 劉奕湛)
[責任編輯:黃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