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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扁解除律師委任是想盡早獲釋 二審時再拼

2009年05月21日 21:01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5月2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針對陳水扁今日當庭解除3位律師委任的動作,臺檢方特偵組分析,陳水扁的策略一是想加速審理、盡早獲得保釋,二是要讓公設辯護人徒具形式,營造一審質量充滿瑕疵的氛圍,將戰(zhàn)線拉到二審。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所涉及公務機要費案、洗錢等弊案,今天開庭時,陳水扁當庭舍棄全部證人的傳訊,并解除3名律師的委任。

  對于合議庭指派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辯護,陳水扁說不可能與曾德榮見面;原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石宜琳等人則表示,律師團暫不會解散,會繼續(xù)提供陳水扁必要協(xié)助。

  對此,臺特偵組人員表示,依照規(guī)定,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于審判中未經(jīng)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主要就是確保訴訟質量、維護被告人權。

  他指出,陳水扁拒傳證人、拒絕公設辯護人的目的,一是想加速審理、盡早獲得保釋,二是想讓公設辯護人徒具形式,營造一審質量充滿瑕疵的氛圍,將戰(zhàn)線拉到二審,臺北地方法院院長楊隆順應考慮再增加2人,讓公設辯護人不少于先前陳水扁律師團的人數(shù),避免落人口實。

  熟悉臺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臺灣法界人士指出,除曾德榮外,臺北地方法院應該再指派其余2名張寅煥、唐禎祺公設辯護人給陳水扁。

  臺法界人士透露,張寅煥的風格完全顛覆一般外界對公辯的刻板印象,曾有多次被告自己要認罪,張寅煥反認為檢方證據(jù)有問題,勸被告不要認罪的例子,是檢方頭痛人物;唐禎祺曾于2004年間臺北市公墓遷葬弊案中,為1名涉案人員辯護,為被告爭取到無罪判決。(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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